【每日一点第十五期】知识产权保护与激励典型案例(三)

发布时间:2024-01-04
作者: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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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以侵权为业”是指某些企业以侵害他方商业秘密、技术信息为主业,但自身并不具备科研生产等相关能力。判别“是否以侵权为业”,一是须明确行为人(通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等)是否主观上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客观上仍实施了侵害行为,并且系其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要利润来源;二是侵权行为人除侵权产品外并不生产其他产品,可结合经营范围和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等全面评价。被认定“以侵权为业”的,应按照侵权获利中涉案技术秘密的贡献程度计算赔偿数额。


为提高各单位识别“是否以侵权为业”情形的能力,现提供如下有关案例供学习参考。


附件:案例3卡波”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