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点第十四期】知识产权保护与激励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4-01-04
作者: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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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司许可,职工以发送邮件到私人邮箱等方式窃取公司技术秘密的,可能构成盗窃技术秘密,公司与职工事先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中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判赔的重要依据。现提供如下有关案例供学习参考。


案例2大连倍通数据平台管理中心与崔某某盗窃技术秘密侵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