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点第十一期】专利权属的界定

发布时间:2024-01-04
作者: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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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对于专利权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认识,进一步明确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认定,形成有关内容如下,供参考。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职务发明创造”的构成须满足以下两项中任一项:一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二是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反之,“非职务发明创造”应具备两项条件,一是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从事的发明创造不是本单位规定任务;二是没有利用或少量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本质区别在于:职务发明的创造过程受本单位任务的约束,带有一定的被动性,体现的是单位与发明人两方面的意志;而非职务发明的创造过程不受本单位的约束,本单位的意志(任务)并没有体现在发明人的创造过程中。判断是否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可以通过单位与发明人雇佣关系的存续、发明人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及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关系、发明人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内容的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


关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的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解读1】“本单位”包含长期工作单位和临时工作单位。

【解读2】“适用人群”包含:劳动或劳务关系的职工(含签署聘任协议的董事、签署劳务合同的退休返聘人员);借调、兼职、实习等建立临时劳动关系的情形。

【解读3】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临时工作关系的判定:单位是否对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全面劳动支配关系,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以单位内部成员的身份进行劳动,接受用人单位全面的管理。但研发项目管理与必要管理工作存在一定区别,此处所指“管理”应当存在明确的从属性特征。

【解读4】“本职工作”,是根据发明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岗位职责所从事的研究、设计和开发工作,即发明人的工作职责就是或者包含进行发明创造。如某项发明虽与本职工作相关,但本身并非研发岗位人员,通常不属于履行本职工作所作出的发明,不是职务发明成果。

【解读5】发明创造与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相关性”需要考量:1)原分配任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职责、权限、能够接触或获取所涉专利的技术信息;2)所涉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技术领域、技术问题,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等;3)原单位是否开展了与所涉专利有关的技术研发活动;4)发明人或设计人对所涉专利来源的合理性解释,包括以发明人或设计人现有的智识、经验或资质及物质条件完成所涉专利的可能性等。


关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认定。

【解读1】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解读2】是否“主要利用”是本项成立与否的核心,构成“主要利用”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是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发明创造具有实质性的影响。二是职工作出的发明创造其实质性内容是在单位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但职工利用单位所提供的的物质技术条件,但已经明确返还资金或缴纳使用费的,如实际仅进行测试、验证、评估等,则不属于“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解读3】应当尽量避免出现同时受雇、违背竞业禁止义务或一个项目团队同时履行相似、交叉项目的情形,或将极大地增加认定“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难度,进而增加“职务发明”举证难度,以致承受无法认定为“职务发明”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