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点第十二期】全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2024-01-04
作者: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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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是规范国企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的关键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或界定标准

根据研究院《“三重一大”决策管理规定》,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法律法规和党内条规规定的,应当由领导小组、经营班子、党委决定的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研究院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及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1)研究院本级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领导人选的确定;(2)向控股和参股公司委派、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党组织负责人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一般包括:(1)年度投资计划;(2)融资、担保方案;(3)重大工程建设项目;(4)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5)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等。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研究院主要负责人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一般包括:(1)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2)对外大额捐赠、赞助;(3)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等。具体“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目录》为准。


二、未遵循“三重一大”决策重大事项可能引发的不利后果

违反“三重一大”决策有关制度履责的主要情形:(1)

未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程序进行决策,致使“三重一大” 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2)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或决策程序,超越权限或个人擅自决策;(3)

未进行可行性论证,或在可行性论证中弄虚作假,致使“三重一大”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4)按规定应向集团公司报批、备案而未履行报批、备案手续的;(5)上级单位明令停止“三重一大”决策决定或执行而不停止决定或执行,或不及时停止决定或执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对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区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三、完善研究院院属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建议

一是全面提升院属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目录》的完整性。院属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目录》应涵盖公司章程及研究院经营授权事项,以及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具体重大事项,应比照研究院《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目录》,自查是否存在遗漏或超越的情况。结合院属公司当前实际,应当酌情增加:(1)大额采购、销售合同授权审批决策权限;(2)员工持股平台管理审批决策权限;(3)对外捐赠应当经由集团公司及研究院审批后再行决策;(4)一、二级规章制度的审批过会权限;(5)研发项目、产业化项目等自筹及追加经费项目投资审批决策权限;(6)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如按资产原值以20万、50万及100万进行梯度额度审核标准;(7)金融资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金融投资资产等)处置审批决策权限等。


二是严格遵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各院属公司应根据“三重一大”制度的有关程序性规定,履行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通常应进行研究论证、集体决定、组织实施、监控评估等四项重点环节。决策作出前,应当事先征求并听取上级主管单位、党委的意见,必要时听取有关专家、工会等各方面意见。决策作出时,保证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报履行“三重一大”制度赋予的各项职责及决策情况,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三是推进落实法律审核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的把关作用。当前,各院属公司均已制定了《法律审核管理办法》,应当进一步对“三重一 大”事项涉及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经营管理类)等内容,通过法律审核进行审慎评估。必要时,各院属公司还可以寻求外部法律中介机构的支持,以提升决策合规性、科学性及高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