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列举介绍了《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自由约定事项的若干情形,为进一步增进对该事项的了解,现结合实践案例作如下宣贯:
案例1:喜悦智行(30119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可自由约定: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经理的其他职权)
案例2:银河电子(002519)公司章程(2022年6月)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自由约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案例3:东利机械(301298)关于变更公司股份总数、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680.00万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应同步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可自由约定: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和出资事项。注:涉及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属于章程特别约定事项,应当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