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期 宪法宣誓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26
作者: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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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宣誓制度由来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明确了宪法宣誓的范围、誓词、仪式和场所,以立法方式确立了我国宪法宣誓制度。

2018年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宪法宣誓作出适当修改。根据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两个百年奋斗目标,修改完善宣誓誓词;为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产生后应当进行宪法宣誓。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9月通过的国歌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增加了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相关条款,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把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正式确立下来。


二、宪法宣誓人员范围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三、宪法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宪法宣誓制度的法律地位不断提高,彰显的是宪法本身的重要性,以及党中央依法治国、依宪执政的坚定信念。宪法宣誓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